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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恢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王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平,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7日,住河南省淅川县。被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28日,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国平与被执行人王建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3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沛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