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周素菊、江山市银信化工原料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素菊,江山市银信化工原料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周素菊,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江山市银信化工原料经营部,经营者郑建军,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5********,住江山市虎山城91幢1单元401室。周素菊与江山市银信化工原料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素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市银信化工原料经营部归还借款本金55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银信化工原料经营部已经关门,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银信化工原料经营部经营者郑建军有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城××东岳路××室房屋除设定抵押外已被多个案件查封,暂难以处置,其涉及的系列案件均未能履行。因被执行人江山市银信化工原料经营部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江山市银信化工原料经营部、郑建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明信息及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周素菊,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邱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