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4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潘军波与邢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军波,邢利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175号原告:潘军波,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邢利明,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告潘军波诉被告邢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潘军波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军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潘军波负担。审判员 孙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