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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4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潘军波与邢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军波,邢利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175号原告:潘军波,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邢利明,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告潘军波诉被告邢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潘军波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军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潘军波负担。审判员  孙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