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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谭东明与刘宝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东明,刘宝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978号原告:谭东明,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刘宝琳,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谭东明诉被告刘宝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宝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宝琳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东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东明负担。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紫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