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友成与梁东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成,梁东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2834号原告:李友成,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光,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发,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东贤,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友成与被告梁东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东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86360元及利息939.1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期间陆续向原告借款合计907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通过现金、微信等方式还款4340元。被告于2017年3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借款86360元,并承诺在2017年5月16日前还款。后被告经多次催促未还。本院依法向被告梁东贤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梁东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打印件、欠条原件、银行交易明细打印件、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原件等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友成与被告梁东贤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8636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86360元,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939.16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东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友成归还借款本金86360元及利息939.1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1.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东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泽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