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3914号原告:李某1,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李某2,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中宝恒河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晓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