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3914号原告:李某1,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李某2,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中宝恒河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晓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