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郑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19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熊厚洪,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郑波,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熊厚洪与被申请人郑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郑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熊厚洪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熊厚洪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赣0921执保1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熊厚洪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7年10月2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熊厚洪以本人已按照法院判决将全部赔偿款、诉讼费和保全费汇入本院当事人账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本人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65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应解除对熊厚洪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熊厚洪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因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茂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