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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梅记安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梅记安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438号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四贤路(城郊乡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杨明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春华(代理诉讼),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股东兼职工,住广水市。被告:梅记安,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梅记安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沈探林审判员  李明珍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建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