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801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邢加春与祝甲伟、郭建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加春,祝甲伟,郭建新,张磊,雷兴昌,王文刚,王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626号原告:邢加春,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被告:祝甲伟,男,1998年7月19日生,汉族。被告:郭建新,男,1989年3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磊,男,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告:雷兴昌,男,1993年5月29日生,汉族。被告:王文刚,男,1986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王伟,男,1991年7月23日生,汉族。原告邢加春与被告祝甲伟、郭建新、张磊、雷兴昌、王文刚、王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邢加春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当庭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加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被告祝甲伟、郭建新、张磊、雷兴昌、王文刚、王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仲继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