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郭云英与山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英,山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218号原告郭云英,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周亮,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良涛,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远洋,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振,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英与被告山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云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英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0元减半收取6505元,由原告郭云英负担。审判员 尹诺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