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来安县新思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高翔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新思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高翔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823号原告:来安县新思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永阳西路来安论坛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56636811-1。负责人:张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涛,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翔,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原告来安县新思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翔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来安县新思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新思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新思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来安县新思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焕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戴作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