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伟鹏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伟鹏陶瓷有限公司,熊鹏,喻丽华,冷光明,罗长生,兰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周建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伟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熊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鹏,男,1965年9月17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喻丽华,女,1967年5月20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冷光明,男,1960年11月26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罗长生,男,1966年12月18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兰小冬,女,1969年9月9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执行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江西伟鹏陶瓷有限公司、熊鹏、喻丽华、冷光明、罗长生、兰小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还有401.9299万元未履行,江西伟鹏陶瓷有限公司、熊鹏、喻丽华、冷光明、罗长生、兰小冬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人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刚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黄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 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