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6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应全与圣睿杰、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应全,圣睿杰,圣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6555号原告:马应全,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燕,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圣睿杰,男,200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理人:圣某。被告:圣某,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应全与被告圣睿杰、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应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圣睿杰、圣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应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应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应全负担。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