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占保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占保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占保成,男,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海静,女,198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梅志国,男,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再审申请人占保成因与被申请人梅志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20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占保成再审申请称,2016年3月20日上午7时,被申请人因盖房子故意将地基线拉斜至申请人地里,申请人要求重新拉线,而被申请人不予理睬,随后被申请人爬到申请人的房子上开始拆房,致使矛盾产生。被申请人从房上向下故意多次仍砖头砸向申请人,致申请人昏迷,抢救一个多小时。该事件的起因和后果完全是被申请人引起。原判决由申请人承担30%的责任,并且判决住院天数与实际天数严重不符,申请人脸部深陷凹坑,头部造成的后遗症判决也没有解决。申请人不符判决,本应提出上诉,可是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说,被申请人已经上诉了,申请人就不用再上诉了,只要等着中级法院开庭就行了。而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被申请人并未缴纳上诉费,致使被二审按自动撤诉处理。从而导致申请人失去上诉权。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再审,二、申请人脸部深陷凹坑及头部造成的后遗症应由本申请人承担责任。梅志国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占保成的申诉无理无据,其申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占保成提出再审申请:原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和判决住院天数与实际天数不符问题。由于双方系邻居,梅志国建房划地基线双方发生纠纷,互扔砖头,原审判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的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在住院期间,存在一定的天数医院未治疗、用药的情况,且双方对住院天数存在争议,原审酌定按住院60天计算,属于法官行驶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再审申请人申诉称,其失去上诉权的原因是法院工作人员误导所致以及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四)(五)(九)项规定提出再审,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申诉认为其脸部深陷凹坑,头部造成后遗症原判决未提及。从原审卷宗申请人起诉书可以看出,其没有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如果再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遗留后遗症需要治疗,可另案处理。综上,再审申请人占保成提出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占保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照君审 判 员 王素彩代理审判员 张红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栗安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