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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兰州新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和赵永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新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赵永才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1339号原告:兰州新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法定代表人:宋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发,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彩霞,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才。本院在审理兰州新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赵永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新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新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兰州新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彪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彦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