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7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刑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516号原告:王某,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刑某,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重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