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刑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516号原告:王某,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刑某,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重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