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兵与东阳歌福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东阳歌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1760号原告:刘兵,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被告:东阳歌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轻纺街339号C厂房5楼。法定代表人:谢作政。原告刘兵为与被告东阳歌福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徐文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阳歌福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经双方核对,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26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阳歌福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兵工资26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