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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宗书、李爱花金融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宗书,李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宗书,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李爱花,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系谢宗书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宗书、李爱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爱花的银行存款29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行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阳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