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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韩德齐与杜红江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齐,杜红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韩德齐,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晋城市。被告杜红江,男,47岁,汉族,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齐诉被告杜红江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油漆工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时小强代理审判员  宋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妮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舒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