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韩德齐与杜红江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齐,杜红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韩德齐,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晋城市。被告杜红江,男,47岁,汉族,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齐诉被告杜红江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油漆工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时小强代理审判员 宋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妮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舒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