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王涛与翟言海、陈文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翟言海,陈文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80号原告:王涛,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翟言海,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告:陈文永,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王涛与被告陈文永、翟言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文永准确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陈文永的明确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长春审 判 员 张建江人民陪审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