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2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乔生、汪金枝等与汪延祝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乔生,汪金枝,储某,储诗瑶,汪延祝,储国强,储文兵,怀宁县腊树镇山湖村新建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2274号之一原告:张乔生,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汪金枝,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储某,女,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储诗瑶,女,201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理人:储某(系储诗瑶母亲),女,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三明,安徽省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延祝,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储国强,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储文兵,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怀宁县腊树镇山湖村新建沙厂,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腊树镇山湖村陈祠组。负责人:李竹林,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焰南,安徽省怀宁县腊树镇腊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乔生、汪金枝、储某、储诗瑶与被告汪延祝、储国强、储文兵、怀宁县腊树镇山湖村新建沙厂生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四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怀宁县腊树镇山湖村新建沙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乔生、汪金枝、储某、储诗瑶申请撤回对怀宁县腊树镇山湖村新建沙厂的起诉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乔生、汪金枝、储某、储诗瑶撤回对怀宁县腊树镇山湖村新建沙厂的起起诉。审判员 吴卫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