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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9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蒋燕萍、乔紫微与潘伟民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乔某某,潘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29043号原告:蒋某某。原告:乔某某。被告:潘某某。原告蒋某某、乔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乔某某,被告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停止散布、宣传有损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的信息材料;2、被告删除手机、电脑等设备中侵犯原告的一切照片及所有与两原告之间往来的微信、短信等内容。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曾存在婚外两性关系。2016年6月以来,被告长期对原告蒋某某进行威胁,要求与原告蒋某某见面;自2017年,被告多次要求与原告蒋某某进行商谈,带原告蒋某某开房间、强迫发生关系,并限制蒋某某人身自由。2017年5月,原告蒋某某无法忍受被告的长期折磨,故告知原告乔某某。但被告依然继续威胁、扬言长期纠缠,并给原告乔某某发送羞辱短信。2017年5月15日,两原告在上海市闵行区金塔二村小区、鑫都路上的鑫峰苑小区、中春路上的老家房子均发现印有原告蒋某某照片、微信及侮辱两原告语言的A4纸传单,该传单塞于小区各住户信箱。同年6月9日,两原告在居住的金塔二村小区130号102室住户门上发现有张贴的打印照片四张,内容为两张偷拍原告蒋某某的裸照;当日并于闵行区翔泰苑小区附近的上师大闵行XXXXX实验幼儿园及闵行区金阳路XX小学门口均发现有内容类似于小区里发现的A4纸单子,给两原告造成伤害。本着不想继续扩大伤害的目的,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6月11日电话被告,想要与被告和解,双方于6月16日见面商谈,但无果,被告继续威胁原告,称会继续做伤害原告的事情。在此期间,被告还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警用摄像头进行跟踪原告,限制原告自由。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2017年6月9日到公安机关报案,但被告依然置之不理、我行我素。现两原告居住小区的住户议论纷纷,造成两原告及家人子女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及原告亲戚对于两原告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家庭内多次发生争吵,精神遭受极大痛苦。故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潘某某辩称,其与原告蒋某某自2015年起至2017年5月期间维持了婚外两性关系,但是两原告所述的散布传单和照片均不是其所为,其也在住处信箱中收到与原告提交相同的传单。两原告所述传单上的微信内容是其与原告蒋某某之间往来内容,其在手机中进行了收藏,并仅在原告所述的微信群中公开发布了上述微信内容的照片,故不能证明存在该微信照片的传单系其所制作。原告所述照片也是其用手机拍摄的,照片中系原告蒋某某,原告蒋某某不一定知道其拍照的事情。原告所述的内容也涉及其个人名誉及隐私,故其没有散布、传播这些内容,不同意删除手机及电脑里关于原告的照片及微信、短信内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自2015年开始发生了婚外两性关系,此后,二人就是否继续维持婚外两性关系产生争执。被告在微信中向原告蒋某某表达:“我求你不离开我”,“我再给你理一遍,你自己选,一、一个星期的,你平时可以失联,不用理我,你找我的不算;二、10天的,其他只要求不失联,其他时间不用见我,你回复可以慢,不用主动告知;三、两个星期的,不能失联,有事要主动告知,平时其他时间一个星期内看情况出来1到2次;四、不跟你做爱,但其他都可以,见面以我为主,你拒绝见面的理由需要我的认可(不会太为难你),星期五给我答复,这两天给你清净。”2017年2月28日,被告在微信中接着向原告蒋某某表达“如果你不选,无视的,又没有个说法的话,那就星期五晚上公开吧,每天都会找你的”。2017年5月2日,被告在给原告蒋某某的微信中提到“那好,晚点我会过来的……我等到10点,开始讲故事,那就无法挽回了……慢慢听着吧,跟你说过找我妈没用的……有些是你都不知道的,你都不要看了吗……”。同日,被告给原告乔某某的短信中称“不用找我妈,有用的话早就有用了……我的目标是蒋某某,不是你,发的东西呢你也都可以存着,既然我都公开了,那就没有回头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一致确认双方之间的婚外两性关系于2017年5月结束,原告蒋某某亦于同时将其与被告之间的两性关系告知原告乔某某。两原告自述于2017年5月15日发现在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2242弄金塔二村小区、闵行区鑫峰苑小区等处的小区居民信箱内出现印有原告蒋某某发送给被告微信截屏的A4纸传单。该传单上部的微信截屏显示发送人姓名为“蒋某某”,发送人的头像为蒋某某本人照片,该微信内容为“亲爱的,这个点应该睡了吧,很多话我也不重复说了,你都懂,我的心你也懂了,就让我们的美好停留在这一刻,留在青岛,这一次和之前的都不同,我感到深深的痛,原来不知不觉你给我的惊喜让我陷进去了,我不能那么自私,我觉得该离开了,在最美好的时候!那么以后也会是美丽的会议!不要试图回复我,找我,这一次是最后一次!我的心里有你,所以你应该开心,这么多年我终于又能够爱上一个人了!说了有点多了,记得删了消息,明天会更好,你们要一直好好的,晚安!早安!最后次对你说了”,“我已经能够预见你处理的结果了,舟山之行是我们的结束之旅!你的转折点到了,如果她愿意为你生,那就请你好好珍惜她,感恩她!我希望你们过得好,不要再回我了,否则我会拉黑你。收藏于2016-8-13”。该传单下部印有“蒋某某有个儿子叫乔宇宸,女儿叫乔雨菲,老公呢叫乔某某,送了他一顶大大的绿帽子。不知道会不会一直戴着呢,蛮享受的样子。”两原告自述于2017年6月9日清早在上海市闵行区金塔二村小区130号102室房门上,发现有人贴了四张打印的照片,内容系两张原告蒋某某的裸照,原告蒋某某于当日9时57分报警,称发现门上被贴照片,被告之前曾威胁原告,并将原告信息塞在小区信箱内。两原告自述于2017年6月9日接孩子放学时,在上海市闵行区翔泰苑小区附近的上海师范大学闵行实验幼儿园及北桥小学门口的绿化带中,也发现了与小区信箱内内容类似的传单。该传单上部的微信截屏内容与前述传单一致,下部文字为“蒋某某有个儿子叫乔宇宸(翔泰小二班),女儿叫乔雨菲(北小一一班),老公呢叫乔某某,送了他一顶大大的绿帽子。不知道会不会一直戴着呢,蛮享受的样子。”两原告自述于2017年9月,在原告蒋某某的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芦泾村的马路两旁绿化带及村民家门口又发现了与前述类似的A4纸传单,该传单上部所载微信内容与前述传单一致,下部的文字为“蒋某某真是个狠心的女人,跟我在一起好的时候,吃我的,穿我的,用我的,花我的,现在不想在一起了,说分开就要分开,想了也未必太简单了吧,你就一直帮你老公带着绿帽子吧,我看他也蛮享受的,哈哈。”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与被告见面谈话,并对该谈话进行了录音。在谈话中,原告蒋某某问“所以你的目的是什么?到底是什么?”,被告回答“你知道为什么你家那块我到现在也不动吗?我现在所做的都在北桥一块,不管是鑫峰苑还是老房子还是哪里,都是在北桥,你那一块我没有去弄吧?而且我也没有直接来找你吧,也没有去他家找你吧,其实我都没有这么做。我说过这件事对我来说无所谓啊,闹了越大越好,但我还是有所压抑有所为你去考虑啊,因为庄行那边是你的家。”被告自述在其住处信箱内也发现了与原告所述在蒋某某户籍地出现的完全相同的传单,故主张其并非该传单的制作和散播者。另查明,被告在原、被告共某某在的名为“小太阳舞蹈队”、“大二班家长群”的微信群内,发布了与传单上所载微信截图相同的图片。上述事实,由传单、照片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公安机关案件接报回执单、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名誉权和隐私权均系公民合法民事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就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之间曾发生婚外两性关系,该行为虽违法了法律和社会道德均予认可的夫妻忠实义务,但依然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得随意向公众散播。现查明涉案传单上的微信系原告蒋某某发送给被告,且被告当庭出示手机显示,其在手机上收藏并保存有该微信,由于该微信上标明发信人为原告蒋某某,且使用了蒋某某本人照片作为头像,故他人当然有理由相信该微信系原告蒋某某所撰写并发送,而该微信的内容明确了撰写人与接收人之间系婚外两性关系,故被告将该信息公布于原告蒋某某及其他案外人共某某在的微信群当中,显然系将二人之间存在婚外两性关系的事实予以公开,原告蒋某某诉称该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应当停止该侵权行为。对于原被告所述的涉案传单,该传单上的微信截屏内容与前述微信群中发布的内容一致,在被告控制该微信内容的情况下,其具有制作涉案传单的条件;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之间的婚外两性关系在2017年5月终止,但双方仍存在情感纠葛,被告依然坚持继续维持该不正当关系,并表示如不能如愿,将公开二人之间的关系;2017年5月4日,被告发送给原告乔某某的短信中明确“我的目标是蒋某某,不是你,发的东西呢你也都可以存着,既然我都公开了,那就没有回头了”;在2017年6月16日的谈话录音中,被告自认“现在所做的都在北桥一块,不管是鑫峰苑还是老房子还是哪里,都是在北桥,你那一块我没有去弄吧?”并表示“这件事对我来说无所谓啊,闹了越大越好”;综上,并结合该传单下部所载对两原告进行贬损的语言,原告主张系被告制作并散播这些传单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制作并散播这些传单,不仅侵害了原告蒋某某的隐私权,更对两原告进行了贬损,足以导致两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两原告的名誉权。对于原告所述张贴于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门上的照片,被告承认该照片系其私自拍摄并存在其手机、电脑当中,且从未将照片发送给他人,故被告对于该照片具有唯一的、绝对的控制力,故原告主张照片系被告打印并张贴于原告住处大门,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该两张照片向原告蒋某某之外的其他人暴露蒋某某的身体隐私,具有明确指向,显然侵害了原告蒋某某的隐私权,同时,该张贴行为亦足以让原告蒋某某及其家人受辱,引发原告蒋某某家人对其评价的降低,亦有损于原告蒋某某的名誉权。综上所述,被告实施了公开原告蒋某某隐私的行为,同时存在公开贬损两原告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予纠正。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散播、宣传损害两原告隐私权、名誉权信息材料的行为并删除保存于其手机、电脑等设备当中的原告蒋某某裸照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他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短信、微信往来内容,与本案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两原告主张被告删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散布、宣传损害原告蒋某某名誉权、隐私权及损害原告乔某某名誉权的信息材料;二、被告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删除保存在其手机、电脑或其他存储介质中涉及原告蒋某某身体隐私的全部照片;三、驳回原告蒋某某、乔某某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