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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2民初6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杨某、朱某等与南京英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朱乔家,司传红,南京英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6130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现住淮安市洪泽区。原告:朱某,女,2013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现住淮安市洪泽区。法定监护人:杨某(系原告朱某母亲),身份信息同原告杨某。原告:朱乔家,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现住淮安市洪泽区。委托代理人:杨某,身份信息同原告杨某。原告4:司传红,女,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现住淮安市洪泽区。委托代理人:杨某,身份信息同原告杨某。被告:南京英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将军大道20号翠萍国际城6栋303室。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朱某、朱乔家、司传红与被告南京英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宋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珉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