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诉前保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传玲、李赛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传玲,李赛赛,崔恒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诉前保108号之一申请人:孙传玲,女,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李赛赛,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崔恒晨,男,成年,汉族,现住高青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鲁0304诉前保108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故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鲁C×××××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审 判 员 于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刚书 记 员 房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