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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诉前保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传玲、李赛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传玲,李赛赛,崔恒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诉前保108号之一申请人:孙传玲,女,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李赛赛,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崔恒晨,男,成年,汉族,现住高青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鲁0304诉前保108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故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鲁C×××××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审 判 员 于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刚书 记 员 房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