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与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许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727号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区东海路19号门市一层。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被告:许某,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某元,减半收取某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中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