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多福工业有限公司,俞云官,林丽钦,俞云坤,俞华芸,俞云恩,王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执899号申请执行人: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源街道孝源村20号101室。法定代表人:裘昊。被执行人: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袁河工业基地渝水大道。法定代表人:俞云恩。被执行人:新余多福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袁河工业平台渝水大道。法定代表人:林丽钦。被执行人:俞云官,男,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执行人:林丽钦,女,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俞云坤,男,197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俞华芸,女,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俞云恩,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王丽明,女,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赣05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上述被执行人在银行及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计人民币49643674.8元(其中标的款49526748.05元,申请执行费11692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永洪二〇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涂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