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印伟与赵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伟,赵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232号原告:印伟,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雨,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刚,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印伟诉被告赵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印伟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印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印伟负担。审 判 长 吴 倩审 判 员 黄 星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艳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