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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印伟与赵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伟,赵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232号原告:印伟,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雨,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刚,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印伟诉被告赵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印伟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印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印伟负担。审 判 长  吴 倩审 判 员  黄 星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艳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