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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姜金荣与吕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荣,吕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2165号原告:姜金荣,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河支行职员,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吕海霞,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原告姜金荣诉被告吕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姜金荣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金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原告姜金荣承担。审判员  冯万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