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方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刑初256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17年4月6日,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涛,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涛、陈倩,被害人陈某1、曹某1、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4日12时许,江苏华来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来公司)与刘某3(已判决,系被告人方某某妻子)因业务发生矛盾纠纷,公司副总陈某1、律师王与卜等六人驾驶苏A×××××黑色迈腾轿车准备到蚌埠市公安局孝仪派出所报案,行驶至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北侧的明德小学门前的道路时,被停在路旁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的皖C×××××路虎越野车从后撞击。该迈腾车未停并继续向前行驶至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区管委会大门附近时,刘某3指使刘某2(另案处理)驾驶皖D×××××白色哈弗越野车将其逼停,而后刘某2驾车强行开至迈腾车前方并倒车撞上迈腾车,致使该车无法行驶。其后,被告人方某某等人对陈某1等人进行辱骂,多次殴打迈腾车车内人员,并将车内的行车记录仪抢走后毁坏。被告人方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陈某1等六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某。2016年9月22日,经蚌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被毁损部分以及被抢走的记录仪共计价值人民币21252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并出示、宣读了通话记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人殷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不持异议,同时辩称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属于坦白;方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同案犯即其妻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21252元,主观恶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小。建议法庭对方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4日12时许,因与刘某3(已判决,系被告人方某某妻子)发生矛盾纠纷,华来公司的陈某1、律师王与卜等六人驾驶苏A×××××黑色迈腾轿车准备到蚌埠市公安局孝仪派出所报案,行驶至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北侧的明德小学门前的道路时,被停在路旁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的皖C×××××路虎越野车从后撞击。该迈腾车未停并继续向前行驶至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区管委会大门附近时,刘某3指使刘某2(另案处理)驾驶皖D×××××白色哈弗越野车将其逼停,而后刘某2驾车强行开至迈腾车前方并倒车撞上迈腾车,致使该车无法行驶。其后,方某某等人对陈某1等人进行辱骂,多次殴打迈腾车车内人员,并将车内的行车记录仪抢走后毁坏。方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陈某1等六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2016年9月22日,经蚌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被毁损部分以及被毁坏的记录仪共计价值人民币21252元。2017年4月6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宝龙公寓附近将被告人方某某抓获归案。另查明:2017年3月21日,同案犯刘某3亲属代其将被害人的相关车辆损失赔偿款人民币21252元缴至本院。次日,刘某3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4日12时许,在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大门口北,陈某1等人驾驶苏A×××××号车辆先后被黑色路虎轿车、白色哈弗轿车撞停,后遭到被告人方某某等人殴打。同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决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方某某等人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及说明,证实被告人方某某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并经蚌埠市高新区刑侦大队查询,未发现方某某有违法犯罪记录。3、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6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宝龙公寓附近将被告人方某某抓获归案。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身份情况说明,证实曹某2辨认出刘某3、被告人方某某就是在天河科技园门口参与打架的人;被害人曹某1、李某分别辨认出刘某3、方某某就是在2016年8月3日阻止其卸脱硫石子并在次日进行殴打的人。5、案发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6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对位于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大门往北80米处的现场及东海大道浩峰停车场进行勘验,天河科技园大门往北80米处现场已变动,未发现遗留物或有价值痕迹物证;被撞迈腾轿车停放在停车场北侧靠近大门处,车牌为苏A×××××,发现该车后保险杠、后背箱盖子、后挡风玻璃和前右大灯损毁,前门有凹陷痕迹;涉案路虎轿车停放在停车场西北角,车牌为皖C×××××,车前保险杠有被撞痕迹;涉案哈弗轿车停放在停车场西侧,车牌为皖D×××××,该车后保险杠有凹陷痕迹。6、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8月4日,公安机关在现场对被害人李某、曹某1、陈某1、张某1、邰某等人的伤情进行检查,并对李某、曹某1的伤情进行拍照。7、视频截图及制作说明,证实2016年8月4日,案发前后及案发时监控摄录的撞车、打架以及行车路线的相关情况。8、住院病案等材料,证实被害人曹某1、李某受伤后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23医院进行治疗的情况,其中曹某1经诊断为胸壁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李某经诊断为双侧血胸、双肺挫伤、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9、鉴定聘请书、蚌价证鉴〔2016〕37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6年9月22日,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被毁损部分以及被抢走的记录仪共计价值人民币21252元。10、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证实2015年至2016年期间,蚌埠国电龙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签订的石灰石购销合同以及2016年8月1日至8月4日送达该公司的石灰石过磅单等情况。其中国电公司与怀远县鼎盛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方某某经营)的合同期限最终至2016年7月31日;2016年7月,国电公司与华来公司签订石灰石购销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2016年8月1日,特许分子公司提出石灰石紧急采购的请示,后国电与鼎盛脱硫剂加工厂签订石灰石购销合同,期间自2016年8月10日至9月10日。2016年8月1日至3日,国电公司过磅单显示供货单位为鼎盛建材。11、电话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前被告人方某某与刘某3、方某1、方某2、王某等人相互联系的情况。12、(2017)皖0304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刘某3的亲属于2017年3月21日将被害人的相关车辆损失赔偿款人民币21252元缴至本院以及刘某3因此起犯罪事实被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事实。15、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4日案发后,被害人曹某1、李某自行前往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就医,后转院至霍邱县中医院,未及时告知就医情况。后民警询问二人伤情,并调取二人在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霍邱县中医院的相关病例,及时联系蚌埠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对二人进行伤情鉴定。蚌埠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联系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专家会诊,认为二人不构成轻微伤或以上伤害,且未出具伤情检验鉴定报告。16、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于某在国电公司任综合管理部经理。石灰石是上级公司招投标的,中标公司是华来公司,备标公司是怀远县新旺建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是华来公司供应,但2016年8月3日以后华来公司不能正常送货,公司就紧急采购。当日,华来公司邰经理电话称先送两车货,要于某安排人员过磅。后于某安排肖某去过磅,但肖某称来了一帮人把两车开走了,未能卸货。次日,于某电话通知邰经理备货,邰经理称石灰石被别人卸走了。8月5日,华来公司来函称他们在蚌埠这边被打了,不能正常供货。17、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肖某是国电公司的过磅员。2016年8月3日,于某经理让肖某去过磅,肖某看到有2辆货车停在过磅的地方,车下面有二男一女,并通知其中一人过磅。肖某到磅房后没有看到车辆进来过磅,待其出来后发现车辆已经不在了,遂通知于某经理称车子走了。同日,肖某在下楼到磅房的路上看到方某某的黑色路虎车。8月3日至8月8日期间石灰石均由方某某的鼎盛建材供应。18、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4日12时许,殷某在天河科技园食堂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并通过窗户看到现场有黑、白色两辆车,车子周围有八、九个人,其中一名女子在拉黑色轿车的车门,黑色轿车后边瘪了一块、后备箱也掀起来了。殷某没有看见人拿东西,亦没有看见黑色轿车有人下来。19、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4日12时许,张某3在园区食堂吃饭,通过窗户看到外面有人打架,旁边两辆车,前面是白色的车,后面的是苏A×××××大众车。后其和杭某到现场看见黑色大众车外面有人指着车里的人说撞车了还想跑,黑色大众轿车的后保险杠被撞坏、后窗玻璃也碎了,车右前灯也烂了。黑色轿车里的人都在车里坐着,都是外面的人打车里的人。20、证人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4日12时许,杭某在园区食堂吃饭,看到有三辆车,一辆白色皮卡、一辆白色哈弗、一辆黑色大众,大众车周围有七、八个人在那里转。其和张某3到现场后看见方某某夫妻和其他几个人,方某某妻子说对方撞车了还想跑。黑色轿车后保险杠翘了起来,右侧大灯也坏了。里面的人都没有下来。2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4日12时许,刘某1在园区门口往北约80米的地方看见一辆白色哈弗轿车和一辆黑色大众轿车停在那里,大众轿车后保险杠翘起来,后挡风玻璃也碎了,右前大灯也碎了。刘某1看见方某某夫妻和其他七、八个人在现场,方某某称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想逃跑,故将黑色轿车堵住,当时黑色轿车上的人都没有下车。后警察来了,刘某1看见黑色轿车上有一名女子,头发比较乱并捂着肚子,还有一个胖乎乎的男子,右手抱着左胳膊,上衣均被撕烂。2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4日12时许,陈某2驾驶皮卡车在园区门口往北约30米处看见有交通事故,白色哈弗轿车撞到黑色大众轿车右侧前大灯位置,大众轿车后保险杠也瘪掉了。同时看见被告人方某某在现场准备打架,遂下车劝架。方某某称对方撞车需要赔钱,并从右侧拉开大众轿车右后门,用拳头对车内人员进行殴打,还踹了几脚。陈某2劝方某某不要打架,后见方某某不打就离开。23、证人曹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4日12时许,曹某2在上班路上看见一辆白色轿车开的特别快,冲到黑色轿车前面,还往后倒车撞到一起,后挡风玻璃破了,后备箱盖子也瘪了。曹某2看到白色轿车下来一名男子,对黑色轿车内说撞车了还跑,车内人员称不是跑,而是去派出所。一名女子和旁边几名男子围着黑色轿车车用手拍打,用脚踹车门,也骂车内人员。后又来一辆雅阁轿车,并下来一名胖男子将黑色轿车行车记录仪抢走。2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4日,王某听人说家里的路虎轿车在园区门口出车祸,遂开着白色江铃皮卡车去了,在现场看见方某某、刘某3等人,黑色轿车后保险杠被撞坏,后挡玻璃碎了,后备箱盖子瘪了。王某准备踹黑色轿车驾驶室车门,但被别人拦住,遂与驾驶员对骂。期间,王某打开驾驶室车门,用拳头耳巴子殴打驾驶员,同时黑色轿车后面车门亦被打开,王某用拳头耳巴子打了坐在驾驶室后面的那个人。25、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4日11时许,刘某2在姑姑刘某3家听到她与姑父即被告人方某某吵架。后刘某2与刘某3一起开车追赶,到国电大道往天河科技园管委会拐弯时,刘某2看见方某某的轿车停在明德小学门前,并按喇叭示意他下车,但他却直接加速朝前开走。之后刘某2看见方某某轿车与前面一辆黑色轿车撞在一起,并停下来,但黑色轿车继续往前开。刘某3让刘某2开车追赶对方,待到朝前别住对方轿车,刘某3要求往后再倒一点,刘某2往后倒车但撞到对方车前。方某某赶来与对方发生冲突,刘某2进行阻拦,对方车门被打开后,刘某3与对方发生冲突,刘某2就去拦着。当时现场比较混乱,刘某2听见方某某和刘某3在骂对方。26、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陈某1在华来公司工作。2016年8月4日12时,陈某1准备到孝仪派出所反映昨天下午曹某1送脱硫石子到电厂,但被方某某夫妻强行卸掉一事。陈某1等人驾驶苏A×××××大众轿车从国电大道由北向南往派出所行驶,驾驶员是张某4,副驾驶坐着王与卜,陈某1坐在右后边、旁边是邰某、再左边是曹某1和他老婆。突然车牌号皖C×××××黑色路虎轿车从后面撞到大众轿车,后挡风玻璃被撞碎,陈某1未下车继续往南开。到天河科技园管委会时,又来一辆白色轿车,停在前面并往后倒车撞停大众轿车,陈某1等人在车里报警。这时上来一帮人拽开驾驶室车门,强行将行车记录仪抢走,并殴打陈某1等人,有拳头打的,有用脚踹的,其中伤情最重的是曹某1夫妻、张某4和陈某1。方某某夫妻用手拽、用脚踹的方式殴打曹某1夫妻,并用拳头对殴打陈某1的左脸和头部。当时派出所民警来说是交通事故后就走了,方某某等人又继续对车内人员进行殴打。这时方某某又用脚踹曹某1老婆。再后来派出所民警和交警都来了,方某某就不打了。因为陈某1的公司中了电厂脱硫石的标书,方某某没有中标就威胁陈某1等人不要干,而且昨天还把陈某1公司的货卸掉。另证实黑色大众轿车后保险杠和后挡风玻璃被撞碎,右前大灯被撞。27、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4日,陈某1称昨天他们给电厂送的货被当地一个姓方的人扣了,让张某2与其驾驶苏A×××××号黑色大众轿车前往孝仪派出所报案。张某2等人在路上见一辆黑色路虎轿车,车内有人认出是昨天扣车的人,陈某1要求直接开过去报案。往前没开过一会,路虎轿车突然启动撞上来,张某2等人亦没有理会继续往前开。这时一辆白色哈佛轿车突然开到前面逼停大众轿车,并倒车撞到车头。哈弗轿车下来两个人说张某2等人追尾,这时后面又来了五、六个人。张某2称有行车记录仪等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就抢行车记录仪并砸到张某2脸部,有人殴打坐在后排的两个人。姓方的老婆先动手殴打李某,另外一名男子殴打曹某1,姓方的男子殴打张某2。大约20分钟后又威胁张某2等人,“让你们送、让你们送、打的你们不敢送”,又将张某2等人殴打一次,其中曹某1和李某伤的最重。28、被害人邰某的陈述,证实华来公司在2016年7月与国电公司签订石灰石合同,8月3日华来公司送货时被方某某拦着不让卸货。次日6时许,邰某和陈某1四人到马城派出所接曹某1准备到孝仪派出所报案。12时许,张某2驾驶苏A×××××大众轿车从国电大道往孝仪派出所转弯时,突然车牌为皖C×××××路虎轿车撞到大众轿车,后挡风玻璃被撞碎,邰某等人没有下车继续往南开。快到天河科技园管委会时,突然上来一辆白色轿车停在前面,并往后倒车撞到大众轿车,致使该车后保险杠和后挡风玻璃被撞碎,右前大灯被撞。这时上来一帮人先拽开驾驶室车门,其中一名男子强行将行车记录仪抢走。邰某等人不同程度被打,曹某1衣服被抓烂,左侧胳膊有点划伤,邰某被方某某老婆打在太阳穴上,伤情最重的是曹某1夫妻、邰某和张某4。后来派出所民警来了,称是交通事故又走了。之后方某某等人继续对邰某等人进行殴打,方某某用脚踹曹某1老婆,再后来民警和交警都来了,方某某等人才不打了。29、被害人王与卜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4日11时许,王与卜陪同陈某1到派出所报案,在国电大道往孝仪派出所路上,王与卜感觉车子被人从后面顶了一下,头部撞到车座椅上,并听到陈某1说不要停直接去派出所,就在王与卜揉头时感觉车子前面又被撞了一下,并听驾驶员说白色轿车先是冲到前面又倒回来撞到大众轿车。后有二、三名男子过来敲车窗,驾驶员称有行车记录仪等交警来处理。车外有几个人开始殴打驾驶员,打了没多久就挨个拍打车窗,让车内人员下来。车门被打开后对方殴打坐在后排的一名女子,并拽着王与卜衣服、打了右眼几下。30、被害人曹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4日上午11时许,曹某1、李某夫妻,陈某1和王姓律师、邰姓男子和张姓驾驶员一起去孝仪派出所报案。刚过国电大道与高新区天河科技园大门交叉口时,李某发现昨天威胁曹某1的那辆黑色路虎轿车,曹某1就让车开快点。快到派出所时,那辆黑色路虎轿车从后面撞到大众轿车。曹某1等人未停车继续往前开,陈某1拨打电话报警。这时又过来一辆白色轿车超到前面并将大众轿车逼停,且倒车撞到车头。白色轿车下来二、三个人过来拉大众轿车车门,方某某老婆用手拽李某的头发并用脚踹李某夫妻,并称“昨天跟你们说了不要来了,你们今天还敢过来。”这时方某某也过来用脚踹曹某1夫妻,并称“叫你们还敢来,叫你们还敢来。”然后方某某用拳头往李某头上打,并朝陈某1身上踹了一脚。3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3日,李某夫妻一起到国电公司送石子,正要过磅时被方某某强行扣留。次日10时许,李某夫妻、陈某1乘坐黑色大众轿车去孝仪派出所报案。从国电大道往派出所左拐时,李某看见方某某皖C×××××黑色路虎轿车在路中央,并将这个情况告知陈某1,陈某1要求从旁边开过去。大约行驶十几米,路虎轿车加速追尾撞上迈腾轿车,后挡风玻璃掉下来,陈某1称继续开车不要停。再往南行驶400米时,又超过来一辆白色哈弗轿车停在前面将迈腾轿车逼停,又往后倒车撞在右前大灯位置。白色轿车下来三个人,其中一名女子,强行将迈腾轿车车门拽开,该女子上来拽着李某的头发,并用拳头殴打李某的后脑勺,方某某用脚使劲往车内踹。方某某和那名女子称,“昨天告诉你们不叫你们来,你们今天还敢来”。陈某1和邰某都不同程度被对方进行殴打。李某听见那名女子指使他人将行车记录仪抢走并摔坏。警察来了处置之后,对李某夫妻进行拍照。后李某夫妻去蚌埠市解放军第123医院治疗,住院4天后转院到六安市霍邱县中医院治疗。32、同案犯刘某3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刘某3和方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3日9时许,刘某3和方某某到电厂看到磅房有两辆送石子的车子就过去看看情况。方某某称石子已经送过,让他们把石子拉回去。后双方协商将石子拉到刘某3的场地上,刘某3支付石子款。次日中午,刘某3与方某某因拆迁补偿问题发生争吵,方某某当时要去找天河科技园的潘立成,并驾驶皖C×××××路虎轿车离开。后刘某3与刘某2驾驶哈佛轿车在后面追赶。快到明德小学门口时,刘某3发现路虎轿车停在路边,快要追到时路虎轿车又往南行驶。后路虎轿车与一辆黑色轿车撞上,刘某3认为那辆轿车肇事逃逸,遂让刘某2开车追赶。快到园区门口时,刘某3等人将该黑色轿车逼停并倒车撞到该车右前方。刘某3等人下来拍打车窗并责问对方,同时刘某3等人看到车上人员是昨天来电厂送石子的男子,还有一名女子。这时方某某从明德小学那边跑过来,刘某3将相关情况告诉方某某,方某某听后比较生气,称“你以为我们这块的活是好干的”,且要去殴打对方,但被刘某2抱住。当时陈某2也驾车经过就下来进行劝解。后刘某3等人拉开该车左后车门,将那名男子拉下来,并用手扇他的胳膊,同时拽了那名女子的头发。刘某3看见方某某当时有踢打的动作,就将方某某拉到旁边,其他人也在旁边辱骂对方。朱连松与那名男子相互撕扯,二人的衣服都被撕开。期间,刘某3指使他人将黑色轿车的行车记录仪砸毁。3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方某某在侦查阶段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在开庭审理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且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某与他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方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某某构成坦白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坚称系交通事故,否认故意冲撞大众轿车的事实,且否认对车内人员进行辱骂,亦仅认可对车内打了一拳,踢了一下车门的事实。可见,被告人方某某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此有归案经过,证人、被害人、同案犯以及被告人方某某的言辞证据在案佐证。故本院对此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方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车辆冲撞他人车辆,并在公共道路上殴打他人,亦未得到相关被害人的谅解,不宜适用缓刑。故本院对此辩解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方某某与同案犯刘某3系夫妻关系,且刘某3的亲属已经将赔偿款人民币21252元缴至本院,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方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瑞青审 判 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