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钟炳林、詹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炳林,詹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898号申请执行人:钟炳林,男,195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詹志伟,男,195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钟炳林与被执行人詹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闽0821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6年9月3日生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钟炳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821执1898号。立案后,本院于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和收支情况。2017年11月8日将被执行人詹志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存款,2016年12月03日、2017年10月19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等,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81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8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许明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