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西安意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梁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意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梁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824号原告:西安意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梁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伟,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意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意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9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6.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其余486.5元,由本院向原告退还。审判员 董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晓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