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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春燕与被执行人杨健、屈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春燕,杨健,屈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742号申请执行人:余春燕,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杨健,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屈俊华,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春燕与被执行人杨健、屈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余春燕与被执行人杨健、屈俊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余春燕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春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1921执7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