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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龙国强与河北昌黎第一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国强,河北昌黎第一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962号原告:龙国强,男,199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昌黎第一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永军,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国强与被告河北昌黎第一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龙国强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郑学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