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龙国强与河北昌黎第一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国强,河北昌黎第一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962号原告:龙国强,男,199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昌黎第一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永军,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国强与被告河北昌黎第一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龙国强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郑学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