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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林宜防与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湖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宜防,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湖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683号原告:林宜防,男,汉族,1988年4月1日生,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邓文峰,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京东大道719号桃湖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魏志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宜防诉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湖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宜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林宜防自行承担。审 判 员  俞志翀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