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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裴青占与高国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青占,高国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裴青占,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国喜,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裴青占申请执行高国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高国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向永审判员  徐向阳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永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