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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左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2刑初282号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绰号“大宝”,男,1988年5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嫩江县。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宝森、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左某伙同吕忠洋、于海生、张铁东、李昊然、苏冬、于建、胡万松、焦彦新、刘树仓、吕艳龙、郑磊、杨金山、马骏驰、王浩、邵会成、张春波、李浩岩、李玉奎、周前龙、冉茂亮、田佳奇、张林(均已判决)等人前往三河市燕郊镇田辛庄村,对街道墙上悬挂的条幅进行拆除。当行至“利某为民服务中心”院外时,刘某2、李某1等人将“利某为民服务中心”门前竖立的服务牌砸毁,后被告人左某等人持砍刀、铁锨、铁管等将闻讯出来的“利某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侯某1、宋某、侯某2、郑某1、何某五人打伤,并将“利某为民服务中心”内监控器、玻璃等物品砸毁。左某持刀进入“利某为民服务中心”院内砸了两块玻璃。经鉴定,侯某2、郑某1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宋某、何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侯某1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毁物品价值5479元。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左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左某系自首,建议本院从轻判处。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左某未提出陈述及辩解意见,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左某伙同吕忠洋、于海生、张铁东、李昊然、苏冬、于建、胡万松、焦彦新、刘树仓、吕艳龙、郑磊、杨金山、马骏驰、王浩、邵会成、张春波、李浩岩、李玉奎、冉茂亮、田佳奇、张林(均已判刑)等人无故将位于三河市燕郊镇田辛庄村内的“利某为民服务中心”门前竖立的广告牌砸毁。“利某为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侯某1、宋某、侯某2、郑某1、何某等人闻讯出来,被告人左某等40余人持砍刀、铁锨、铁管等工具上前殴打侯某1等人,并闯入“利某为民服务中心”砸毁窗户、门、监控器等物品。其中,被告人左某持刀进入“利某为民服务中心”砸玻璃。经鉴定,侯某1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侯某2、郑某1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宋某、何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毁物品损失总计5479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侯某1陈述,2015年11月9日下午2时许,他在三河市燕郊镇田辛庄村“利群为民服务中心”厨房内,听到院外有砸东西的声音,就拿着切菜刀出去,见院外有几十人拿着关某刀、铁锹、片刀等,有几个人正在砸广告牌。他问对方干什么?一名站在一辆依维柯车旁的偏胖男子指着他说干死他。这时一名拿铁锹的男子(应为刘某2)上来就用铁锹拍他后脑或肩膀处,他被对方打倒在地,感觉有人用铁锹打他、用刀砍他。他左胳膊、两只手、左大腿、腹部、后脑、背部等多处被刀砍伤。他不清楚对方为什么殴打他。2、被害人侯某2陈述,上述时间、地点,他和宋某、郑某1在1号房间里,听见外面有砸东西的声音,三人一起出去看。见有几名男子正在砸宣传栏,对方聚集有三四十人,骂骂咧咧,拿铁锹、刀等工具在跟侯某1对话。对方冲上来就打侯某1,他一看对方人多就跑回院里,一帮人追他追到院子西南角,围着他打。他被人用刀砍伤,被打倒在地,有四五个人用刀砍他。后这些人不再打他,开始打砸东西。持续约五分钟就全跑了。“利某为民服务中心”是潘某组建的,平时由邢某和高某负责日常管理。3、被害人郑某1陈述,他和侯某2等人跑到院门口,见对方四、五十人,拿着砍刀冲进院子,追着他们上来就砍,当时场面太乱了。他赶紧往院里跑,在门口正对面的位置,他摔倒在地,七八个人打他。有人拿砍刀砍他头部、腿部、后背,有人拿铁叉子扎他胳膊。他挣扎着起身跑进办公室,那伙人又把门踹开,把办公室的玻璃等物品砸坏,又把他打一顿才离开。4、被害人宋某陈述,门口有一辆依维柯车,有三、四十人堵在门口。这些人开始打人并往院里冲,他转身就跑,有人追他。他跑到后院被人追上,被打倒在地。三名男子围着他打,一个人拿镐把、两个人拿砍刀,打了他约五分钟才停手。这三个人打完他去了前院,他听见有砸玻璃的声音。他跳墙到隔壁,报警并叫120救护车。他被救护车送到燕达医院,才知道侯某1、何某、侯某2、郑某1都被打伤了。5、被害人何某陈述,听见外面有叫喊声,他跑到院门口,发现外面有四、五十人、有三辆车,其中一辆是依维柯,喷有“鑫乐汇”字样。有人拿刀正在砍侯某1,其他人拿着刀往院里冲,见到他们这边的人就砍。他们想关上大门,但没有关上,就都往院里跑。他直接跑到院内彩钢房宿舍里,其他人往后院方向跑。他进宿舍把门锁上,门外追过来十多个人,有人用脚踹门,有人用砍刀把窗户玻璃砸碎,往里面扔砖头,还有人往屋里扔铁叉子。门被踹开,进屋四五个人,有人拿刀砍他胳膊,有人拿铁管打他腿和后背,他被打倒在床上,用双手护着头部。那些人打了他约有两分钟就全跑了。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他和侯某1在厨房聊天时,听见院门口有砸东西的声音,侯某1就冲出去看。“利某为民服务中心”的其他工作人员也跟着出去。他听见院门口传来骂声、打斗声,然后见“利某为民服务中心”的几个工作人员往后院跑,有十多名男子拿着铁锹和砍刀追着打。他跑进后院东北角的厕所里躲避。透过厕所矮墙,见宋某被四五名男子用铁锹和砍刀打倒在地,他赶紧打110报警。听见外面没有动静了他才出来,见侯某1躺在前院大门前,头部和腹部、手腕处受伤了,他就赶紧开车将侯某1送到燕郊燕达医院治疗。7、证人左某的证言证实,他听见“利某为民服务中心”外面有人喊叫,出去到大门口,见对方大约三、四十个人,附近停有几辆车,一群人拿着铁锹、砍刀正在打砸门口的公示栏。侯某1问了一句:“你们干什么?”对方有个人骂人还说就砍你,然后就冲上前打侯某1。他见对方人多就跑回院里,对方的人冲进院里开始追打他们。他连躲带跑,在跳墙逃离时,身后有人打他屁股一下,他回头见是一男子用刀背打的他。8、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利群为民服务中心”是田辛庄村村民张某6和一个叫“春林”的人提议,于2015年10月7日成立的,在田辛庄村十字路口西北角位置。该中心招聘了几个人,主要是为老百姓免费提供关于土地拆迁方面的法律咨询。听说刘川(即刘某1)的拆迁办在田辛庄村收购过10多家宅基地。“利某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打,他猜测是老百姓向该中心咨询土地拆迁的问题,影响拆迁人的利益了。9、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利某为民服务中心”是2015年10月初由潘某组织成立的。他和邢某是负责人,该中心还有侯某1、侯某2、郑某1、宋某等共十个人。燕郊鑫乐汇的老板刘某1在田辛庄村村委会门口成立一个拆迁办。他们成立“利某为民服务中心”以后,老百姓明白土地值多少钱,拆迁办的工作没法开展了。他个人认为拆迁办的人心生怨恨,所以过来打他们中心的人,想把他们清走。证人邢某的证言亦证实了该内容,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该服务中心的监控录像。1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田辛庄村拆迁指挥部经三河市政府口头批准,通过燕郊镇政府协调,于2015年9月8日成立,搭建了两层高的活动板房,进行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人是张某7、孟某,还有五六名工作人员以及七八名保安。2015年11月9日下午,孟某跟他说当天下午公司的保安和自称叫“二奔子”(即潘某)的人打起来了。孟某称昨天夜里,该公司的拆迁指挥部被人用铲车推平了,可能是“二奔子”的人干的。称今天下午保安在拆迁指挥部清理废墟时看到“二奔子”的手下在村里悬挂粘贴侮辱他本人的条幅,保安去撕扯这些条幅,后保安去拆“二奔子”在田辛庄村成立的“利某为民服务中心”前的广告牌,为此和“二奔子”的手下打了起来。1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老板是刘某1。该公司在田辛庄村成立拆迁指挥部,收购土地。11月10日,他在网上看到一些报道,知道“利某为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被人打伤,涉及到该公司的车辆及人员。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系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车队队长。他在网上看到打架现场视频,有一辆车牌号为冀R×××××的福特全顺商务车,这辆车是他派给吕某1的。吕某1说去田辛庄村清理废墟,那边人手不够,需要一辆车。他给派的这辆车及司机邓某到鑫乐汇广场接的保安。他给拆迁办公室那边派过去一辆黑色现代途胜越野车,现场办公用,车牌号冀R×××××。13、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车队队长(陈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鑫乐汇购物广场接保安到田辛庄村拆迁指挥部干活。他驾驶冀R×××××号福特全顺商务车过去,见到姓吕的保安负责人(即吕某1)。他拉了有十个保安到拆迁指挥部。姓吕的让他跟其走,说是去村里拆条幅。他就开车拉着十多个保安,姓吕的坐在副驾驶座位。他车前面有四五个人拿着铁锹步行,拆挂在灯杆上的条幅。到第二个路口,他见后面跟着至少两辆以上的车。姓吕的和车上的保安说:“一会儿要是打起来别含糊,注意点儿别伤着自己。”到“利群为民服务中心”的十字路口处,他车前面走着的保安拿铁锹把两个宣传栏给砸了。从服务中心出来六七个人,带头的是一名胖子(应为侯某1)拿着一把匕首,还有几个人拿着铁叉子。带头男子用手指着砸宣传栏的保安,说了什么话他听不清楚。姓吕的保安负责人拿着砍刀和车上的其他保安就下车了,好像都带着刀,下车后就直接冲过去了。还有很多人从他车的两旁跑过去,都拿着刀呢,全部冲到那个服务中心门口。很多人冲进院里,有保安用铁锹将对方带头拿匕首的那男子(应为侯某1)打倒在地,之后有五六个人打,有拿铁锹打的,有拿砍刀砍的。过了几分钟,姓吕的和其他人全部都上了车离开。14、同案犯吕某1、张某3、于某2、胡某、焦某、马某、王某2、于某1、刘某2、杨某2、郑某2、吕某2、李某2、邵某、李某1、张某4等人供述了他们在清理条幅及发生冲突实施砍人、毁物的事实。其中,邵某、李某1、张某4均供述被告人左某参与了作案。15、被告人左某供述,他系众诚易达房产公司的田辛庄拆迁指挥部保安。2015年11月9日下午,他与“大个”(邵某)、李某2等人参与对“利某为民服务中心”的打砸。他跑进院子里,用钢管焊接的菜刀砸了两块玻璃、砍了彩钢房围墙一下。16、证人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杨某1指认出监控视频中参与作案的被告人左某。17、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证实了案发的过程及左某等人实施的行为,且被告人左某对视频截图中自己实施的行为予以确认并签字。1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证实了案发现场的详细情况。19、诊断书记载,侯某1:创伤性休克、左掌部创伤性切断、掌骨多发性骨折(左1、右3、4、5)、手部指伸肌腱损伤(右中环小指三区)、上肢肌肉和肌腱损伤、多发开放性损伤。侯某2:左桡骨骨折(中上段)、左尺鹰嘴骨折(开放性不全骨折)、左腓骨骨折(开放性不全骨折)、左外踝骨折(开放性外踝尖骨折)、头部损伤(头皮裂伤)、多处皮肤浅表损伤(皮裂伤)。郑某1:左侧尺骨远端骨折、多处开放性损伤、头皮血肿。何某:上肢和下肢多处开放性损伤、右胫骨中段不全骨折。宋某:身体复合性损伤、左侧肩部开放性损伤、左上肢、下肢多处开放性损伤、胯部损伤、左侧肱骨不全骨折、左侧胫骨骨折、左侧腓骨不全性骨折。并有五人的伤情照片予以印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侯某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郑某1、侯某2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一级;何某、宋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20、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涉嫌被毁物品价值的鉴证结论书记载,院内涉案物品损失4979元、院外的广告牌损失500元。21、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刑初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冀1082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书、(2017)冀108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了本案事实及对吕忠洋等22人判处了刑罚。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左某无异议。经本院审核,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庭审查明的事实,故确认为定案依据。另查明,2015年11月9日14时56分,证人张某1打电话报警“利某为民服务中心”发生打架一事。2015年12月19日,三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将左某上网通缉。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左某主动到三河市公安局行宫东大街派出所投案,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左某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另查,左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量刑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质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左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四人轻伤,属情节恶劣;还任意损毁“利某为民服务中心”的财物,数额较大,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左某主动投案,并认罪,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马成河审 判 员  李 莹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1、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2、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3、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4、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