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执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某 与范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9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范某,男,汉族。郭某与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郭某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按月2%计息,从2014年10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450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17年10月1日)、诉讼费及本案执行费共计26622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某名下银行存款26622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