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3刑初12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因吸食毒品,2016年5月11日被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2016年11月17日被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2016年11月22日被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1日被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宝清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黑宝检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副检察长李长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0月末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在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建仁巷1号容留王某、何某、王某某等吸食毒品。2.2016年11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在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建仁巷1号容留王某、王某某、谢某某吸食毒品。经侦查,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南顺派出所掌握案件线索后,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于2016年11月17日将被告人刘某抓获。经审讯,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有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辨认笔录;有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有证人王某、何某、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可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不计入刑期,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庆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