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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委赔监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苟绍芹、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绍芹,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川委赔监72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苟绍芹,男,194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北街38号。法定代表人:陈贵平,该院院长。申诉人苟绍芹因重审无罪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巴中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苟绍芹申请撤回申诉。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苟绍芹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苟绍芹撤回申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