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委赔监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苟绍芹、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绍芹,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川委赔监72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苟绍芹,男,194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北街38号。法定代表人:陈贵平,该院院长。申诉人苟绍芹因重审无罪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巴中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苟绍芹申请撤回申诉。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苟绍芹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苟绍芹撤回申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