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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程租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超亿科技有限公司、白梦雪、谢礼光、万志娥、谢帮文、薛志红、清远粤江微型汽车有限公司、广东省小康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异议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志娥,中程租凭有限公司,湖北超亿科技有限公司,白梦雪,谢礼光,谢帮文,薛志红,清远粤江微型汽车有限公司,广东省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执异2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万志娥,女,汉族,户籍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委托执行人叶碧桃,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程租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雪莲。委托代理人黄韬,广东宸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可明,广东宸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湖北超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帮文。被执行人白梦雪,女,汉族,户籍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谢礼光,男,汉族,户籍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谢帮文,男,汉族,户籍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被执行人薛志红,女,汉族,户籍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被执行人清远粤江微型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高明。被执行人广东省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高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程租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超亿科技有限公司、白梦雪、谢礼光、万志娥、谢帮文、薛志红、清远粤江微型汽车有限公司、广东省小康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万志娥的银行账号,万志娥不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万志娥称,本案中债务的主体是湖北超亿科技有限公司,而湖北超亿科技有限公司有足够的资产可以偿还,申请人对涉案的债务仅以湖北超亿有限公司0.5%股权及该股权派生权益质押予中程租赁有限公司,但不涉及申请人个人的财产,贵院冻结申请人个人的财产,超出了质押的范围,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经查,本案执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证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480号执行证书,该证书注明被执行人万志娥是出质人,出质人以提供质押担保的股权承担责任,该股权是指湖北超亿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万志娥持有0.5%股权,执行标的为壹亿壹仟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7)粤18执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价值1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随后查封了异议人万志娥在平安银行湖北襄阳分行营业部的账户。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召集异议人和申请执行人作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公证文书执行,并同意解除异议人的上述账户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已约定异议人用质押的财产作保证,本院查封异议人的其他财产,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符。申请执行人对解除查封异议人的账户没有意见,本院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异议人万志娥在平安银行湖北襄阳分行营业部的账户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房 晔审判员 郑家驹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敏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