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9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9481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与刘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刘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481号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石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费华,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秀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