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覃柳英与桂香艳、桂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柳英,桂香艳,桂有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2564号原告:覃柳英,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桂香艳,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桂有君,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9月11日待裁事项:原告覃柳英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7458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729元,由原告覃柳英负担。审判员 蔡坤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