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1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佳与李书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李书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946号原告:王佳,女,汉族,1987年1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培,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玉,女,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诉被告李书玉借款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 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