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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建猛、李志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建猛,李志军,周口市仙蒂翠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建猛,男,汉族,1971年5月4日生,小学毕业,潢川县人,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志军,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生,高中文化,河南尉氏县人,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代理人曹延河,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周口市仙蒂翠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樊元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上诉人胡建猛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军、原审第三人周口市仙蒂翠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4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建猛收到法院催缴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建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李新广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