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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宜昌三峡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京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昌三峡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京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2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三峡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417779509N。法定代表人:丁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京汉,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宜昌市夷陵区夷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宜昌三峡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京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宜昌三峡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7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继雄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王明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昌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