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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某与于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于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8民初589号原告:潘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杰,男,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厂,男,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717号齐源大厦。负责人:王书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南柳园南路东新东方国际公寓A座28层2805号。负责人:王树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女,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于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潘某撤回对被告于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某撤回对于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杨玉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