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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行与陈仲兵刘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行,陈仲兵,刘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6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0号附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710135901。负责人:张永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劲松,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路,女,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仲兵,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刘维,女,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行与被告陈仲兵、刘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仲兵、刘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行撤回对被告陈仲兵、刘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元,应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行1989元。审判员  李方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