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裕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兴汇源电路有限公司、陈贵英、盛军辉、唐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裕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兴汇源电路有限公司,陈贵英,盛军辉,唐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2410号原告:四川裕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65384440X。法定代表人:孔令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深圳兴汇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贵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陈贵英,女,生于1973年2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盛军辉,男,生于1973年4月15日,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唐桂芳,女,生于1980年3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四川裕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兴汇源电路有限公司、陈贵英、盛军辉、唐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裕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尹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