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元忠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元忠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终227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元忠,男,1945年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陈峰,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元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7)鲁0303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元忠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元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元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元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元忠撤回上诉。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刑初2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李思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