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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西红申请执行张凤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西红,张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824号申请执行人徐西红,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哈拉海乡。被执行人张凤英,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哈拉海乡。徐西红申请执行张凤英健康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凤英于2017年10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188.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永全 来源: